苏州工业园区心馨心血管健康基金会章程

2024-04-18 13:22: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苏州工业园区心馨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热爱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企业和其他合法组织,在党的领导和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为传播心血管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知识,提升大众心血管的急救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心血管疾病诊疗水平及技能,提高区域心血管的救治水平,建立我国心血管的防治体系和持续优化的机制,早日实现我国心血管事件发病和死亡的下降拐点,增进全民心血管健康水平,推动我国生命健康公益事业并为全球的心血管防治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个人捐赠,均为合法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水巷邻里26幢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支持家境贫困的学生完成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习和专业训练;

 (二)资助农村和城镇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心血管医护人员的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

(三) 资助农村和城镇贫困地区的居民提升心血管防治的知识,学习急救的技能,获得心血管方面相关的治疗

(四)组织向中西部边远地区医院和各地基层医院、医生开展各种捐赠、援助项目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或低价提供包括心血管医疗设备、医疗书籍或视频、音频资料等物质帮助,免费开展心血管医疗知识讲座等;

(五)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心血管健康科普宣传,疾病筛查等, 广泛、深入、地向人民群众传播、普及心血管健康的相关知识,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患关系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六)资助、支持心血管健康相关行业的科研、科技创新等项目;

(七)资助、组织各种心血管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会议、展览等活动;依托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推动在线心血管医学、药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信息知识共享、前沿学术课题讨论;

(八)推动在医疗机构建立心血管防治体系,发布心血管的疾病治疗和管理标准,  包括胸痛中心、房颤中心、心衰中心、康复中心、高血压达标示范中心等;

(九)资助心血管医生和相关专业人士到境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心血管学术交流;

(十)表彰奖励为心血管健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十一)依托心脏之家平台,在苏州工业园区组织开展心血管科普教育的公益活动;

(十二)在苏州工业园区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接受捐赠,管理基金;

(十三)对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资助、捐赠。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在医疗健康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近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为本基金会实现宗旨提供筹资建议;

(五)努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和向本会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审查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由理事会选举经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并报主管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的实施方案;

(五)负责本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慈善项目管理

【本章条款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5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组织惠及大众或弱势群体或特定患众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公益宣教、义诊、慰问等健康服务慈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基金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基金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捐赠、资助本基金会业务范围规定的项目、活动,并支付相应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成本;

(二)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投资;

(三)维持本基金会日常运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资、投资活动包括:

(一)投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一次性定向筹集资金500万以上的活动;

上述重大筹资、投资活动之决策,需经过如下程序:1、项目前期市场调研,2、拟定可行性报告,3、经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4、由理事会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专项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适用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出现依法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 11 月 23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